特别提款权

2014/7/2 17:19:00 来源:外汇阁 浏览:1795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创立

  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酝酿过程。60 年代初爆发的美元第一次危机,暴露出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重大缺陷,以一国货币为支柱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从60 年代中期起,改革二战后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以美英为一方,为了挽救美元、英镑日益衰落的地位,防止黄金进一步流失,补偿美元、英镑、黄金的不足,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以法国为首的西欧六国则认为,不是国际流通手段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因此强调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并极力反对创设新的储备货币,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以代替美元与英镑。

  1964年4 月,比利时提出了一种折衷方案:增加各国向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而不是另创新储备货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中的“十国集团”采纳了这一接近于美、英的比利时方案,并在1967 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获得通过。1968 年3 月,由“十国集团”提出了特别提款权的正式方案。但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立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而此时其他国家的货币又都不具备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危机,若不能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就会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于是,提供补充的储备货币或流通手段就成了基金组织最紧迫的任务。因此,基金组织在1969 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储备货币方案。

  作用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一种国际货币储备单位,最早发行于1970年。为成员国在货币基金体系内的资产储备,又称纸黄金。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分配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 基金组织规定,每5 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第24 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 年至1972 年,发行93.148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

  这次工业国共分得69.97 亿,占总额的74.05%。其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

  用途

  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特别提款权的利息开始时较低,1970 年间仅为1.5%,1974 年6 月起提高到5%。以后,特别提款权利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是根据美、德、日、英、法5 国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

  未来

  牙买加协定的签定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了,它规定的把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的目标远未实现。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总额中,1971 年占4.5%,1976 年下降到2.8%,1982 年重新增加到4.8%,十几年来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而外汇在全部国际储备中的比重多年来都高达80%左右,因而在世界储备资产中主要的储备仍然是外汇,其中主要是美元。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多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围绕国际金融领域的领导权问题的斗争依然激烈,特别提款权要成为牙买加货币体系的支柱看来不是容易实现的。

  定值

  特别提款权采用一揽子货币的定值方法。货币篮子每五年复审一次,以确保篮子中的货币是国际交易中所使用的那些具有代表性的货币,各货币所占的权重反映了其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程度。随着最近2000年10月11日有关特别提款权定值规则复审工作的结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同意对特别提款权定值方法和特别提款权利率的确定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货币篮子的选择方法和每种货币所占权重的修改目的是考虑引入欧元,因为欧元是许多欧洲国家的共同货币,且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角色日益重要。现行的对会员国的货币选择标准所依据的是最大的商品和劳务出口额,延伸到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的货币联盟的出口额,货币联盟成员之间的出口额提出在外。引入的第二个选择标准是确保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子所选的货币是国际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货币。按此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必须寻觅到“自由运用”的货币,也就是说,在国际交易中普遍用于支付、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交易的货币。 每种货币在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中所占的比重依据以下两个因素:

  (1)会员国或货币联盟的商品和劳务出口额;

  (2)各个会员国的货币被国际货币基金其他会员国所持有储备资产的数量。

  国际货币基金已确定四种货币(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并将其作为2001-2005年特别提款权重的篮子货币。这些货币所占权重根据其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位置而定。特别提款权美元值每日依据伦敦市场中午的外汇牌价将四种货币各自兑换美元值加重而成。特别提款权定值公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网站上。

  特别提款权不是一种有形的货币,它看不见摸不着,而只是一种帐面资产。

  创立历程

  特别提款权创立初期,它的价值由含金量决定,当时规定35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 盎司黄金,即与美元等值。

  1971 年12 月18 日,美元第一次贬值,而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未动,因此1个特别提款权就上升为1.08571 美元。

  1973 年2 月12 日美元第二次贬值,特别提款权含金量仍未变化,1 个特别提款权再上升为1.20635 美元。

  1973 年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实行浮动汇率以后,汇价不断发生变化,而特别提款权同美元的比价仍固定在每单位等于1.20635 美元的水平上,特别提款权对其他货币的比价,都是按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来套算的,特别提款权完全失去了独立性,引起许多国家不满。20 国委员会主张用一篮子货币作为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标准,1974 年7 月,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作为定值标准。这16 种货币包括截至1972 年的前5 年中在世界商品和 劳务出口总额中占1%以上的成员国的货币。除美元外,还有联邦德国马克、日元、英镑、法国法郎、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荷兰盾、比利时法郎、瑞典克朗、澳大利亚元、挪威克郎、丹麦克郎、西班牙比塞塔、南非兰特以及奥地利先令。每天依照外汇行市变化,公布特别提款权的牌价。

  1976 年7月基金组织对“一篮子”中的货币作了调整,去掉丹麦克郎和南非兰特,代之以沙特阿拉伯里亚尔和伊朗里亚尔,对“一篮子”中的货币所占比重也作了适当调整。为了简化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增强特别提款权的吸引力,1980 年9 月18 日,基金组织又宣布将组成“一篮子”的货币,简化为5 种西方国家货币,即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它们在特别提款权中所占比重分别为42%、19%、13%、13%、13%。第一次调整后的权数(1986年1月1日生效)依次为42%、19%、15%、12%、12%。第二次调整后的权数(1991年1月1日生效)依次为40%,21%,17%,11%,11%。第三次调整后的权数(1996年1月1日生效)依次为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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